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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民法总则》中两处新规的认识

发布日期:2017-12-01点击量:4839次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我国开始修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是对以往《民法通则》的创新和完善,是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和发展。通过对《民法总则》的学习,笔者对以下两个方面印象深刻也颇有感触。

第一方面是将诉讼时效期间增加了一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该期间届满后,则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众所周知,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在《民法总则》中则改为三年。通常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私权,如在债权中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有缺点,即对合法民事权利保护不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增加一年,是立法机关缓和诉讼时效制度矛盾、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努力。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不少债权人手握借据,白纸黑字却还是输了官司,很多时候不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是错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导致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所以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再一方面就是调整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限。《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从十周岁调整至八周岁,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息息相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儿童的智力、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以及理解事务的能力都大大提高,降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限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更有利于责任的承担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学校或幼儿园要举证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举证责任在学校或者幼儿园,而这样的举证有着一定的难度,所以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在园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或者幼儿园基本上都要承担责任,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限有利于减轻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责任负担。

民法的发达程度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文明进程,《民法总则》在继承《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民事活动和民商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公示了民事权利清单,总结提炼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司法成果,体现了民法对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对解决人民群众迫切关注的切身问题有极为重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