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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

发布日期:2018-08-04点击量:4758次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案件的妥当处理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备受关注。

总结我院近几年离婚案件,大部分离婚诉讼均是由女方提出的,且原因大致主要有性格不合、经济纠纷、家庭暴力、婚外情、长期外出务工等等,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多就子女抚养问题有较大分歧和争议,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产生较大分歧,双方都想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有些当事人有时候将孩子直接藏匿起来或者拒绝对方探望孩子,这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且由于缺乏父爱或母爱,极容易产生自卑、自责、极端情绪等心理暗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法院在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后,就另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抚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在现实情况中,执行探望权却存在一定难度,即使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了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方式,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时却拒不配合。虽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具体该如何执行,尚且存在一定的难度。三、绝大部分此类案件中,双方对于抚养费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法院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作出相对合理和公正的判断。但在这类案件中,抚养费给付依靠自愿自觉给付有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启用司法程序来执行子女抚养费用,则存在执行成本高、效率低、给付持续时间久、不可预测因素多等问题。抚养费的拖欠也会使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陷入困境,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的负担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根据每个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确定子女应该归谁抚养时,对于法官而言,在审判实践中,不仅仅是业务素质的考验,更应该结合生活阅历和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根据双方当事人家庭生活条件、抚养条件、经济能力、夫妻及子女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并确定子女的抚养。且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适当征求或者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二、抚养子女一方干涉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院应当首先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通调解工作。对于经常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并拒绝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的,可采取现有法律规定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外,还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请求的理由。另一方面,需不断完善探望权执行制度,使得探望权更好地行使。三、对于抚养费的给付,在满足子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抚养费的给付不仅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状况,还要充分考虑抚养费给付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和经济支付能力。在抚养费的具体执行中,除了可采取同探望权执行中一样的措施外,也可以采取冻结、划拨、扣押等强制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们往往过分强调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而忽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也只是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简单的作为一个法律规定的必须解决的程序来处理,从而使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更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的成长,甚至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总之,在处理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应严格依照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