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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纠纷中逾期利息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12-07点击量:5144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在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往往会遇到逾期利息约定过高的不合理情形。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9日和2014年1月28日,被告魏某向原告苏某两次借款分别为5万元、3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借条上载明逾期还款将承担银行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40%后的四倍利息,按此约定逾期月利率应当是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按3%的月利率计算为48300元,共计128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了年利率的24%,故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的24%计算。被告借原告的5万元和3万元,分别逾期22个月、19个月,利息共3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33400元,共计113400元。
      三、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是否可以任意约定逾期利息呢?答案是否定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院的此条款是关于对借款利息约定的限制,该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显然高出该规定,对高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