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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5-12-07点击量:4663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系同村同社邻居,1978年仓巷社在东川洋麦地给原、被告按人口分别划分了自留地,原告当时七口人,划得2.1份,约为420平米。该地的北、南、西分别跟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相邻、东面是被告魏某某自留地和卢某某庄基,故被告与原告的自留地相邻。当时原告在该地耕种,后来原告未耕种,由被告一直耕种至双方发生矛盾时。据原告陈述:“由于我父亲有病,娃娃小,我顾不上种着没有耕种该自留地,没有种着已经二十一、二年了。我跟被告魏某某没有搅搅儿(指没有关系),这地我给我二儿子分给着哩,要盖房子时被告挡着不让盖,说队长益某某给他划给着哩。”据被告陈述:“由于我住的庄离河边近,无法居住,我就向组织申请宅基地,政府给我批了一处,当时给我批的是王某丙的地,这地比较长但很窄不能打庄,我就找队长说明情况,并要求能否给我调整到我的自留地旁边我便于打庄,这时队长问我的自留地旁边的是谁的,我说是王某某的,他说这还好,王某某的地收了,你给你打庄去。”“自从该地乡政府给我划拨成宅基地后我一直耕种,后来在1990年左右我在该地的北面打了一堵墙,把这地圈了起来。去年原告要盖房子时我们发生纠纷我就没种。”
       被告于1985年9月1日向乡、村、社三级提交申请,要求组织给其批复庄基一处。当时的社长在上面的批注是“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内自己对换庄,以后社上补地。”社长签了名并盖了章,平襄镇人民政府及城关村委会都在申请上盖了章,并且当时的乡长在上面的批注是“经研究,同意按特殊问题(快溜到河湾)解决庄基一处(0.3亩)”。
     【裁判结果】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诉土地的权属问题,究竟由原告使用还是被告使用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涉诉的土地在1978年时是分给原告王某某的自留地,这一点被告予以认可。但从1985年9月1日以后涉诉的土地是否发生流转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判断,被告申请了宅基地并经过了乡村社的批准,当时社上的意见是被告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内自己兑换庄,以后社上补地,但据当时社长和王某丙的证言,给被告魏某某划的是王某丙的地,并不是现在涉诉的土地,但现在的客观事实是被告魏某某并没有使用该地,该地现在别人已经盖上房子了。不难看出该社的土地发生了变更,即土地使用权发生过转移。另一方面本案涉诉的土地被告已经耕种了二十余年,这一点原告王某某也是认可的。原告陈述:涉诉的地他没有耕种已经二十一、二年了,理由是:老人有病,娃娃小,他顾不上种着没有种。种种迹象表明涉诉的土地原、被告之间存在争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案例注解】
      这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涉及到土地的权属问题,从本案当事人陈述及本案证据等均可以确定涉诉的土地在1978年时是分给原告王某某的自留地,但1985年9月1日以后该社的土地发生了变更,即土地使用权发生过转移,可是本案涉诉的土地究竟是否发生流转是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也均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但这一案件并不仅仅是一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背后不仅显现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而且体现出了我国城镇化建设衍生出的农民土地征收等一系列问题。
      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由家庭承包土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接踵而来,因此类纠纷而诉诸法律者屡见不鲜,这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家庭承包这项工作疏于管理、有关制度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比如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家庭承包土地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管理上存在混乱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直接关系到减少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此,相关政府部门更应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以预防和化解各类土地承包纠纷。
      另外,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变化,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城市开发建设规模迅速膨胀,征地拆迁项目迅猛增多,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占用,因涉及多方切身利益,引发了较多的纠纷和矛盾,本案涉诉土地正是面临着被征收这一现状,才由此引发一起纠纷。
     本案的关键是要区分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体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