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业务

三只小猪的故事

发布日期:2019-05-13点击量:4934次

近日,通渭县法院义岗法庭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驾驶三轮车载着他从县城买来的十几头小猪,行驶至北城镇某地时,由于三轮车的后门自动松脱,车上载的五头小猪像长了翅膀一样,不见了!

这可急坏了刘某,他满头大汗四处寻找,好不容易找到一头,就在刘某无计可施空着急时,发现当地村民陈某找到了其中三头。刘某当场要求陈某归还其三头小猪,陈某拒不返还。刘某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陈某还是拒不归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遂将陈某起诉至义岗法庭。

义岗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积极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本案中陈某所捡的三头小猪确系原告刘某所有,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捡到原告三头小猪,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及时返还。本案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调解,被告拒绝返还原物,其在2019年4月4日之后饲养三头小猪,故意扩大饲养三头小猪的损失,饲养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经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判决如下:1.由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刘某不当得利三头小猪,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经调查,饲养一头小猪的费用约为5元/天,则原告刘某应负担被告陈某饲养小猪阶段的费用150元;2.经调查,原告刘某所丢失的小猪市场价约为1000元,如陈某未按期返还刘某三头小猪,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陈某偿付刘某然后小猪价款3000元,三头小猪则归陈某所有,刘某不再负担陈某饲养小猪的费用1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于2019年5月9日主动来到义岗法庭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三头小猪的故事仅仅是基层法庭工作的一个缩影,在基层法庭工作中,干警大多时候处理的就是百姓之间的日常琐事、邻里纠纷,而如何能有效地处理好这些事,让百姓和睦,邻里融洽,则是摆在法庭干警眼前的重要事儿。

本案中,调查取证的客观真实,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既体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也体现了其社会效果。基层法庭是最贴近百姓生活的地方,作为法庭干警,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从手中的每一个案件做起,坚持司法为民,捍卫司法公正,更好的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