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治刚、张胜明、潘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3-07-21点击量:5302次
张治刚:
本院立案执行的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张胜明、潘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