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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代理人范围及资格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5-08-05点击量:5379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已实施,其进一步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资格,主要是限制一些不懂法律,非法捞取代理费的“黑律师”,本人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要求,尤其是公民代理方面,人民群众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甚至部分司法人员还不是十分清楚。
       新《民诉法》第58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新《民诉讼》解释第84-89条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资格加以细化。下面本人结合法律规定就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及资格谈几点看法:
       一、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律师。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新《民诉法》解释88条规定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交①授权委托书;②律师执业证;③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的人员。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交①授权委托书;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③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④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新《民诉法》解释85条之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与《民通意见》12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有所区别(《民通意见》1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新《民诉法》解释88条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交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件;③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根据新《民诉法》解释86条之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合法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合法人事关系”是指人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之间,人事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人事行政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代理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交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件;③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为保护其社区居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社区、单位推荐人员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新《民诉法》解释88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交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件;③推荐材料;④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2.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②社会公益团体;③文艺工作团体;④学术研究团体;⑤宗教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新《民诉法》解释87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全国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新《民诉法》解释88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交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件;③新《民诉法》解释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 限制公民代理的利弊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民代理人本身没有法律知识,影响了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存在部分公民代理人乱收费的现象,另外部分公民代理人包揽诉讼,对法律服务行业造成冲击。新《民诉法》出于限制公民有偿代理、维护律师行业正当利益等方面考虑,限制了公民代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代理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也客观上起到了促进普通民众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效果,因此结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及法制现状可以预测公民代理制度在以后很长时间里还不会被完全取消。
       总之,现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制度还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没有明确公民代理人是否可以收费,并且该制度还是不能规制公民代理,在法院审理的个别案件中可以看出代理人获得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是比较容易的,这并不能完全限制“黑律师”,但任何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均有自己成熟完善的过程,毋庸置疑,新《民诉法》对代理制度的修订相比以往是一种进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每一部法律均会不断完善不断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