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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能否代理立案

发布日期:2014-11-06点击量:8844次

近年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代理立案包括代理申请执行立案的现象多见,我认为是不正常的司法怪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的“特别授权”,是指“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对代理立案没有作为代理范围规定在其中。而该条第1款又严格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从规定中不难看出诉讼法对立案办理的排他性,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其他诉讼代理事项。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自己签名(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案例:胡某将自己儿子的结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和签好了字的授权委托书递交法院立案审判人员,要求为儿子办理离婚立案手续,称儿子在外地打工,没有时间回家办此手续。后经审判人员与其儿子电话联系,原来是翁媳在家关系没有处理好,儿子没有办法,答复父亲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因此胡某提交的文书都是他自己制作的。从这个案例分析看,不论“代理者”的说法是否真实,在没有立案审查之前,所有的文书、证据、证件,审判人员也是无法确认其代理事实的真实性,也难以排除欺诈、超越权限范围代理等等的可能。如果法院认可此类司法现象,势必会带来不良后果。
   
虽然有“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说法,即代理提起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但诉讼代理是不需对外公开的,因此,第三人(法院)必须查证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才能知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椐此,诉讼代理人必须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 1款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接受授权委托书之后或同时,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与法院立案部门启动办理立案受理等相关程序。委任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与否,必须当事人本人表达意志,不能授权由委任代理人决定。经过查阅资料,我了解到在实践中,北京的法院出于慎重考虑,立案一般也都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