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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承建农村房也应具有施工资质

发布日期:2017-04-01点击量:5603次

在许多人的记忆中,农村建房就是雇一二工匠,在庄间找些帮工,通过七八天的分工协作,一间漂亮的新屋落成。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承包建房已然成为了新的主流,或自住小楼、或校舍商铺、或办公用房都承包给工程队修建,省时又省力,然而在农村很多的承建队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都无法保证。那么从法律上看从事农村施工究竟要不要相应的施工资质?没有资质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合同无效,双方法律关系应如何定性?施工中出现安全、质量等问题该如何处理?

近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无施工资质承建村委会办公用房的案件,让我们跟着办案法官的思维看一看无证承建的各方应如何维权。

【案件缘起无证承建】马某一直在农村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却无相应资质。2009年6月12日马某与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马某承建镇政府下辖四个村委会办公用房,2010年4月17日双方又签订合同,由马某给镇政府修建另四个村委会办公用房,工程总价119万元。据马某陈述,第二份合同约定的项目完工后,镇政府已于2011年11月10日对工程验收合格,但却拖欠工程款20多万元拒绝支付。镇政府却称,马某修建的三处办公用房质量未达标,出现房屋主墙、侧墙、院墙、房顶不同程度裂口下陷,但马某却拒绝维修,所有才会出现不给其付清余款的情况。

如何定性观点不一本案中,针对案件如何定性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该法第二条还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从上述规定看,建筑工程的承包是需要严格的建筑资质的,原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要求原告修建的各村村址办公用房位于农村,且为土木结构平房,根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部2004年12月6日制定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因此,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即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村址建设,被告支付报酬,因此,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纠纷处理。

释法明理促成调解合议庭多数人意见认为《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规定,并没有排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的低层建设行为。被告应当与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否则,建设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选择施工方不当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本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经过本院调解,指出各方的过错后,原告主动承担了部分损失,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40000元用于维修村址,剩余167617元被告当庭交付。

法官点评目前,在我国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乡村村址、乡村小学幼儿园、卫生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大量存在选任没有建设资质的施工方建设的问题,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方往往无力承担责任,给建设方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虽然修建村址跟一般农民房没有区别,但作为镇政府的被告,应当经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行为上的效力,即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及追缴财产。合同双方对自己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农村建房活动中,应当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承建队伍进行建设,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