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守军、曹鑫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08点击量:5385次
杨守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曹鑫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