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业务

用心拉近距离 明法终释疑虑

发布日期:2015-11-06点击量:4686次
     “叮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声,已是晚上十点钟,谁会在这个时候打电话呢?带着疑虑,放下正在校对的明天要宣判的史某某与姬某某、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工作人员接起了电话。
     “喂,朱法官吗?我是强某某,我的那件案子明天宣判前能不能再调解一下呀?我咨询了一下律师,觉得你说的很有道理,而且你开庭的调解意见虽然赔偿数额有点高,但主要是伤残费的数额较大,也怪我没有上交强险,你再多做下对方的工作,看能不能再少点,在我能承受的范围我就承接了。”
      有调解的意向,哪能不抓住机会呢?接完电话,赶紧给对方律师打电话说明情况,叮嘱多做工作,争取案结事了。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如约而至,办案人员依法主持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当主角,被告能出三万八,原告要九万,一方往上磨,一方往下磨,磨了四五十分钟后,原告出到了六万八,被告要七万六。差距在不断缩小,必须取一个中间数字了,不然你不增我不减,最后因为几千块钱闹掰,好几次的调解就前功尽弃了。“这样吧,法庭给你们一个中间数字,七万四,你们意见如何?”“七万四不好听,再少上些,七万二。”强某某如是说。“我们再不能少了,朱法官说的已经是我们的最低限了。”史某某的丈夫说。
      “依我看,原告再给少上一千,他的车没有交强险,所有费用都得自己负担,车子停了好长时间,经济上负担不起,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没有必要给人一棒子打死着缓不过来么。被告你也再加上一千,原告的伤情鉴定你也看了,两个九级,后续治疗费还是个未知数,一次性付清有困难可以商量期限。”做了多轮工作后双方都同意了这个意见。该案在宣判前得以调解。
      该案还有一个姊妹案,由一起事故引发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但两案都以调解方式结案。总结两案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两点:一是说情。该案两起事故的双方均是经济情况一般的家庭,而且车辆脱险,没有保险保障,要说动双方让步均非易事。在原告做伤残等级鉴定前选定鉴定机构时法庭就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意见悬殊太大,没有达成一致。鉴定过程中多次与被告强某某沟通,让其主动联系原告协商解决,因为伤残等级够上就是大数字,但被告强某某因为姬某某不掏钱而在心理上十分抵触,认为其非法营运造成车内人员受伤,应由姬某某负责。在审理过程中又动员挂靠公司给被告强某某做工作,但其还是不听。最后又在宣判前给被告留足了考虑和商量的时间,最终被告强某某才会解开心结,愿意调解。二是释法。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综合侵权关系,另一个是单纯的客运合同。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起诉是原告的权利。选择第一种会使原告利益受到最大化保护,但被告强某某将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原告是其车内乘员以外的第三人,其损失由交强险赔偿,没有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解释,被告强某某终于明白了法律关系,从自认的牛角尖里钻了出来,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自己少出三万余元,而原告也比较同情被告,让出了自己法律意义上的部分应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