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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走出法律的误区

发布日期:2015-05-12点击量:4903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逐步树立。但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基层法庭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由于受传统观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对法律的认识还存在着种种误区。现就通渭县法院鸡川人民法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认识误区简要总结如下:

误区一:分居满两年算自动离婚。

很多当事人会问自己与配偶已经分居满两年了,这样算自动离婚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有三条:一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三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那为什么还会有“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就自动离婚”的说法呢?这种说法源自何处呢?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明确列举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上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误区二:有借条在手,随时要求还钱都可以。

   借钱时,写借条可以明确借款的事实。因此写借条不但维护出借方的利益,也能维护借入方的利益。问题是,有借条在手,随时可以要求还钱吗?答案是:随时要求还款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贷方拒绝付款之日或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也不应超过20年。超过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债务方以时效超过为由抗辩,确实超过时效的话,法院不会判决债务方付款。钱能否要得回来,只能看债务方良心发现了。

  误区三:“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是一种陈规陋习。我国继承法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规定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误区四:“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老百姓心中已是不容置疑的道理,欠债哪有不还钱的?但在法律上,“欠债”还真有不还的时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误区五:“家丑不可外扬”。

中国人有个传统,都喜欢向脸上贴金,而将所谓的“家丑”藏在自己的心中。正是这种不分具体情况死要面子的传统,使得多少家庭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广大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如今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观念正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的沃土。一些妇女即使遭遇了家庭暴力,在外也装作若无其事,甚至强作笑颜,给人以家庭和睦的假象,并且增加了法庭调查取证的难度。当广大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向村委会反应情况,寻求村委会的调解或寻求法律的保护。严重者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打人者的行政、刑事责任。

误区六:“有理走遍天下”。

“有理走遍天下”本为世人所津津乐道,但在法制观念不断更新的今天,我们不得不对它进行重新审视。现在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纠纷,往往会诉诸于法律,但法律确认事实则要求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对方不同意质证的,法院则不再组织质证。而没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法律是不会认定的,那么,相应的“事实”也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定。所以,如果对案件采取坐视的态度,不积极主动地去调查取证,尽管在法庭上振振有辞,但最后相关事实仍有可能因无证据证实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误区七:“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是人们思想观念中较为根深蒂固的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如果违法的人多了,法律的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在这种错误认识的驱使下,有些违法行为就是成群结伙干的。如有些地方非法收费、有些单位制造伪劣产品等。而且,“法不责众”常常会被少数违法者所利用,如一些村委会长期拖欠债务,一旦法院来强制执行,个别村领导便以“法不责众”为由来唆使群众进行阻拦、闹事,甚至煽动群众集体上访。实际上,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更不可能不予处罚。而且,“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他们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