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心得

网络方便你我他 借之骗财必受罚

发布日期:2015-10-28点击量:5297次
      2015年10月20日,一起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在通渭县法院公开宣判,24岁的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的宣判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的再思考。
      随着手机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人们通过微博、微信、QQ等信息手段,与外界的沟通与联系越来越便利,特别是在农村,这种现象更加明显,年轻时尚的人们习惯于通过手机上网聊天交友、了解信息、打发时间,本案的被告人贾某便是其中之一。贾某是通渭县马营镇一位24岁的朴实农村妇女,她有孩子,有丈夫,生活算是平静。她也把QQ聊天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交流手段,然而由于其求财无道,利用QQ聊天的便利诈骗他人财物,终使自己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自己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4年8月,本案受害人李某(单身大龄男青年)通过 QQ网络搜索到附近的贾某并互加为好友。贾某自称“李婷”,并称丈夫遇车祸死亡,自己带一小孩生活,想找一位可靠的男士组建新家。这对李某来说是个难得的机遇,于是二人网聊几天后相互留了电话,一直保持着联系。后来贾某产生了骗钱的念头,于是给李某打电话说家里孩子生病住院需要钱,向李某借钱,李某很快向其提供的信用社账户打钱2600元。五六天后,贾某又以孩子做手术为由,向李某前后索取12000余元。直至2015年正月,李某提出了要去贾某家里时,贾某怕事情败露,就和李某断绝了联系。此时,才发觉上当受骗的李某选择了报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贾某以为躲避了和李某见面的机会,此事可就此了结,然而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故以诈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的发生及最后的结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网络及信息化在农村的普及,给我们广大农民的学习、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也一样,有人利用它丰富的资源和快捷的传播速度了解信息、进行技术及成果交流、促进产销等等,同时,有人却利用它发布低级、粗俗视频、发布歪理邪说、制造和散播谣言,更有人利用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网络诈骗、传授违法犯罪方法、网售犯罪工具及其它违禁物品等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人们对网络应用的积极评价。
      要减少网络犯罪,减少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要加强网络的立法和行政管理,让网络管理有制度可循、有法可依。其次,需要每一位公民加强法制意识,加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流毒。只有这样,网络才能以其独具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