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我为群众办实事】 群众愁盼无小事 高效调解解急难 ——通渭县法院通过庭前调解快速高效化解两起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1-05-28点击量:21664次

“喂!我们现在到马营法庭了,你们这会过来吧,把张某某也带上,他腿脚受伤不方便。”5月26日9时30分许,通渭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马成正在给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打电话。因其承办的两起案件当事人均在马营镇工作生活,马成便与书记员驱车前往马营法庭,并提前电话通知两案当事人到马营法庭进行庭前调解。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马营镇提供工程建设服务,2020年12月14日,原告张某某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期间,从料斗中跌落造成骨折。原告在通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告已支付了相关医药费,但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及相关劳务负责人杨某某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共14000余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了解到原告受伤休息后曾往兰州打工,后又回到被告处继续工作。该案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考虑到涉及农民工利益、原告骨折急需用钱、双方目前仍建有劳务关系等问题,承办法官决定提早介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原告言明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一方面向被告释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误工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面对面耐心细致地沟通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某工程公司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某工程公司承诺在本月底前履行,案件成功调解。

该案成功调解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也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下午1时20分,返程途中,承办法官专门前往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王某某家中,为行动不便的王某某办理了案款账户确认和领款签字手续,执行款将在审批后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即时发放至王某某银行卡中。

以上案件的集中成功调解和“上门服务”,是通渭县法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融入便民服务、审判执行等日常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也是院庭长带头办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具体体现。同时,以上2起民事案件立案不到10天就得到圆满解决,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穿“调判结合”理念,利用庭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的生动展示。

群众利益无小事,通渭县法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等合理诉求,努力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