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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原风暴”执行行动 · 以案释法 】拒不协助执行?处罚!

发布日期:2023-05-26点击量:35763次

田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分期履行,后因余某未按期履行,田某向通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余某家住甘谷县,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配合执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决定到余某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经多方了解,得知余某在武山县工业园区租有土地,执行干警赴武山县调查后发现,余某已将其闲置的土地租赁给杨某等人经营驾校,下年的租金还未支付,于是执行干警向该驾校及驾校负责人杨某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被执行人余某交纳租金时,将余某应履行的54158元交至法院。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该驾校负责人杨某认为自己是案外人,此事与自己毫无关联,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向被执行人余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55000余元租金。执行干警得知该情况后,依法向该驾校及驾校负责人杨某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该驾校负责人杨某收到通知书后置之不理,随即执行干警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协助执行人该驾校、杨某在擅自支付而未追回的54158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承担责任,在赴该驾校送达执行裁定书时,该驾校负责人杨某仍然没有认识到拒不协助执行的错误,并且拒绝签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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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协助执行人该驾校及杨某多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毅然决定,依法将该驾校负责人杨某传唤至法院。通过释法明理和思想教育,杨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与被执行人余某协商,共同筹集了该笔执行款,案件得以执结。由于协助执行人杨某认错态度诚恳,款项筹集到位,执行干警对其进行了训诫,没有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协助法院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如拒不执行协助执行通知,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