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通渭县法院审结一起“村霸”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9-01-01点击量:20789次

近日,通渭县法院审结一起“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人,并认定村霸一人。案件生效后,在全县引起了强烈反响,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利推动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经审理查明,通渭县鸡川镇许堡村村民张某某自2010年以来多次违法犯罪,2010年10月12日张某某因持刀殴打他人被通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2011年7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通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2011年11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通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1000元,收缴作案工具砍刀一把;2016年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害人提起自诉,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谅解撤诉;2017年12月因传播淫秽信息被通渭县公安局罚款300元。2017年4月11日14时许,张某某叔父张某明与被害人因赌博之事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张某明怀恨在心,给其侄子张某某打电话,让找几个人,带上工具,教训一下。张某某纠集了张某明的儿子及社会人员赵某某、在校学生苟某某、丁某某,寻至鸡川镇杨家川村被害人家巷道口,用钢管、双节棍、砖块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

通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自2010年以来横行乡里,欺压百姓,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被多次治安处罚,仍不思悔改,本案中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村霸”的规定范围,应当认定为“村霸”,从重处罚。据此,依法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通渭县法院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积极投身到此项工作中来,认真排摸深挖黑恶势力线索,重拳打击涉黑、涉恶、涉霸犯罪,力争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给全县人民一个满意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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