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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碍审理 自作聪明反被罚

发布日期:2019-04-01点击量:49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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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通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伪造重要证据的当事人张某采取了拘留并罚款的惩戒处罚措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2016年3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寺子川乡寺子村九户十套自建房修建工程,约定工价为310元/平方米,在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2016年后半年,卢某、曹某、唐某三人均在原告李某工地上干活,完工后未支付工钱,但原告李某分别书写了欠条。后不久张某便替李某分别支付了工钱并收回欠条,其与原告李某对全部垫付的工钱已进行了结算。2018年原告李某起诉后,张某为重复结算贪占便宜找这三人索要收条,还向法庭提供了唐某的虚假收条,其行为妨碍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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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执行庭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6日,针对当事人伪造证据,扰乱和破坏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在对该案宣判的同时作出了对张某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决定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2019年3月28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对其拘留并强制缴纳了罚款,对当事人进行惩戒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