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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法院为农民工巧“讨”薪

发布日期:2015-11-10点击量:5315次
       近日,通渭县法院经调解处理,成功为李某某等10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的劳务报酬10万余元,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原告李某某等10名农民工在被告张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张某某在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剩余10万余元劳务费在被告张某某书写欠条后迟迟不肯给付。原告李某某等10人多次催要未果,只好将张某某诉至通渭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员尽快熟悉案情,被告张某某雇佣原告李某某等10人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上施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应认定原告李某某等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切实履行其义务。考虑到一方人数众多,为了防止因情绪激动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造成不必要的突发事件,办案人员不断安抚农民工情绪,向他们细心讲解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指导,引导他们依法、依理解决问题,并督促承包人张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在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原告李某某等与被告张某某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当庭支付李某某等5原告劳务报酬4万元,剩余5原告的6万余元劳务费也已于11月初全部执行到位。
      当前,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务雇佣纠纷层出不穷,农民工在劳务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屡见不鲜。通渭县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紧紧围绕矛盾焦点,积极化解纠纷力促调和,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